遗嘱是否能够保障晚期胃癌患者的遗产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34:42 105 人看过

胃癌晚期立遗嘱,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处理有权处理的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随着大家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开始关注法律。并且很多年纪不大的中年人,开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有些人通过自书遗嘱进行规划,有些人通过代书遗嘱进行规划,这些方式都是可以的,也是保护自己和自己财产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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