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92]财国债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行:
现将1992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各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兑付本息的国债券是:
(一)个人购买的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签号码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个人购买的1987年国库券和1989年国库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推迟三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的部分。其中1981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分别按当年单位购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偿还。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国库券的兑付办法,另文下达。
(三)个人和单位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
三、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兑付事项: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债券的利息均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1992年6月30日止,其年利息率和计息年限分别是:
个人购买的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8年;1987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0%,计息年限5年;1989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4%,计息年限3年。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1年;1982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0年;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8年。
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三)个人购买的1983年、1987年、1989年国库券和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国库券中推迟3年偿还再次到期部分,今年已到最后偿还期,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规定可还本付息,但应付未付的各年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其计息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即:1981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2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5年国库券计息年限5年;1986年国库券计息年限5年;1988年国库券计息年限3年;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计息年限2年。
(五)1987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今年是发给个人国库券收据到期的最后一年,各银行对尚未兑付的个人国库券收据持有者要通知其办理,以便做好个人国库券收据的清理工作,其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办理国库券收据转移过户的,按(85)银发字第471号文办理。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凭券办理兑付;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单位购买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四、1992年到期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以下简称保值公券)兑付事项:
(一)保值公债还本付息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2月底)购买的保值公债,不论债券背面购买时间的标记如何盖章与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为期满3年,从1992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办理兑付手续。逾期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三)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时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零,保值公债兑付时的年利率即为14.14%。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不计复利。
(四)保值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不受购买地点的限制。为了避免发行误兑,各地应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办理面值为五千元保值公债的兑付业务。
五、兑付期过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1--2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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