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另外,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公务员回避的类型包括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任职回避一般实行在工作需要出发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即尽量调整那些在本部门中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亲属一方。如果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由任免机关决定回避人员。回避可根据职务状况在本部门进行,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协调。如果调整存在着编制、工作性质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规定地域回避的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在工作上难免会受到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的干扰,不利于保持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的形象。规定地域回避可以在制度上为公务员摆脱各种关系羁绊,正确行使职权创造有利条件,避免其亲属、宗族对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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