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的起算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13:21 100 人看过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案的书面陈述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上诉人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以下陈述,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争议是否已过仲裁时效,要解决这一焦点,首先要认定争议何时发生,上诉人认为争议发生于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OOO年七月十三日,被上诉人误以为上诉人偷拿东西,停止上诉人工作并停发部分工资。为此,上诉人积极辩解并与被上诉人多方协商以求问题得到解决。被上诉人在充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决定同意上诉人回车间工作并于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发太站人通(2001)15号通知。至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原有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同时这一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一个有效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诉人拿着被上诉人下发的通知前往车间报到时,车间仍然拒绝给上诉人恢复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方协调未果。至此,一个新的劳动争议又告发生。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二OOO年七月十三日停止上诉人工作并停发部分工资与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不给上诉人恢复工作是两个不同的劳动争议,这两个劳动争议虽然在情节上有承继性和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却是两个独立存在的劳动争议。前一个争议是被上诉人以积极的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后一个争议是被上诉人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前一个争议是以作为平等主体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后一个争议是由上诉人提出主张请求国家有关职能机关予以解决的;前一个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后一个争议尚待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基于后一个争议的发生这一法律事实,在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内(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十六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及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实体问题作出相应裁判。

二、关于实体上的问题。

被上诉人在二OOO年七月十三日停止上诉人工作并停发部分工资是出于误会,后来在上诉人的请求及双方积极协商下恢复上诉人的工作是一个正确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上诉人有权按照这一结果回单位上班,并要求补发工资。也就是说上诉人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上诉人: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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