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公共财物不成立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公共财物,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财产。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既然没有国家资金的注入,其全部运营资金都来自于廖某某,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廖某某。那么,廖某某侵吞、窃取或者用其他手段占有了谁的财产?廖某某侵吞、窃取自己的钱,又何罪之有?!1998年12月9日国家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如果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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