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意味着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所谓从质的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其含义是可以确定的,即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实现程序公正。而从量的方面提升刑事司法公正,则应是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需要深入研究。一方面,基于人间的司法不同于人们想象中的“神的审判”,难免会有差错,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个要求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应当预见到,一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之后,刑事诉讼领域仍然会发生不公正的问题。就此而言,这项改革成功的标志,在司法公正“量”的提升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将是个疑问。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以及必然性。就民众对司法领域的不公正现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所提出的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而从司法的公平正义包含着不同内容来看,该目标又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实体公正不枉不纵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其中的不放纵犯罪需要主客观条件的充分具备,因而难以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实现,但至少不冤枉无辜以及“疑罪从无”这个最低限度的刑事实体公正,应当作为目标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被坚守。另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程序公正难以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阶段中都得到保障,那么,起码应该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关于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促进司法公正,我们不仅应当看到上限被抬高到了“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看到,关于司法不公正的底线也需要相应的上升,以此彰显司法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发展。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中,经济总量的增长固然重要,而生活贫困线的不断抬高以及贫困线以下人口数量的减少,同样是重要指标。也就是说,虽然人间的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这正是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所产生的“制约失灵”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通过这项改革,应能进一步得到预防、避免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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