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认定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8 10:40:26 410 人看过

犯罪分子自首的条件包括:真诚的悔罪、自首行为必须是亲笔签名、供述必须是本人实施、供述必须与案件有关、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必须主动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而自首的本质特征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逃避司法机关的制裁,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若出于真诚的悔罪而选择自首,无论是亲自投案或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是在信电中先投案,都等同于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被迫或诱导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自首的行为。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做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强制、威吓或者其他方法,没有犯被指控的罪,或者犯被指控的罪后逃跑、自杀的,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自动投案的认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被强迫自首的被告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其次,被告人自首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被告人自首后,还应积极揭发自己的罪行的,以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自动投案的认定在法律上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揭发自己的罪行,那么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自首后翻供,那么就难以被认定为自首。因此,在处理自动投案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认真审查证据,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

犯罪分子若出于真诚的悔罪而选择自首,无论是亲自投案或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是在信电中先投案,都等同于自首。然而,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被迫或诱导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自首的行为。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做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强制、威吓或者其他方法,没有犯被指控的罪,或者犯被指控的罪后逃跑、自杀的,被认定为自首。”然而,自动投案的认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被强迫自首的被告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其次,被告人自首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被告人自首后,还应积极揭发自己的罪行的,以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处理自动投案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认真审查证据,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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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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