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10:05:57 224 人看过

就业歧视类型包括: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

个人应对就业歧视的方式:

1、正视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思想准备。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就业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这是在短时期内不可避免的;

2、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平时树立“职业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自信,不随波逐流。可以找做HR的朋友进行咨询,对自己的求职方向、求职技巧进行指导,发现自己的长处或缺点,以及在求职中可能遇到的哪些歧视,然后从容面对;

3、在遭遇歧视时要学会据理力争,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来说,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各界人士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遇到就业歧视怎么办?

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

1、性别歧视

近年来我国对于消除性别歧视有很大的成就,但是在职场上性别歧视依旧存在,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就业市场上,明确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秘书工作女士优先,其他工作男士优先的招聘广告随处可见。

2、对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问题由来已久。尽管权威的医学专家已经明确认为: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通过设置一定的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

3、学历歧视

大学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不值钱,明显的可以看到211工程这一类的学校出来的大学生更容易找到工作,而硕士、博士就更不必说了。至于高职、大专这一类实用性较强的学校出来的学生,工资普遍较低。

4、年龄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这是入职前的歧视。

而入职后的歧视通常表现为不满多少周岁不能升职,或者是年满多少周岁找各种理由辞退该员工。

5、户口歧视

户口歧视只要表现为歧视农村户口和歧视外来人口。招聘广告中出现的本市户口优先录用等语句都涉及到就业歧视。

6、身高歧视

除了特殊的行业,不得要求男性和女性的身高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招行政人员要求女性身高158cm以上,男性175cm以上,这种照片已经构成就业歧视,同理对长相有要求也是一样的。

7、婚姻情况歧视

女性未婚还是已婚在某些单位也会成为是否应聘的条件,已婚妇女普遍较未婚妇女难以入职。

8、经验歧视

并非所有的工作都必须有经验才能胜任,大部分工作来说,入职后再进行短时间的培训便能很快熟悉工作岗位,也能很快胜任工作。因此招聘上要求3年、5年的经验大部分都构成了就业歧视。

什么情况下不算就业歧视?

为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行为,这些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只招男性不构成就业歧视:

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震动的工作;

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5、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还不得安排女性从事以下工作,这也不构成就业歧视: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4、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些特殊的职业,比如模特、公司前台、酒店接待人员对身高、气质、外貌可以做一定的要求,合理范围内不会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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