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21:21:23 406 人看过

召开股东年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通知持有无记名股份的股东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天公告会议审议的事项。无论是通知还是公告,都应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以便股东做好必要的准备,并在会议上进行审议。持有无记名股份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份交给公司,以避免临时转让股份,导致竞选董事或监事操纵股东大会。单独或共持有公司3%上述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天提交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局限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出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每股都有表决权,但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一半以上批准。但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重大事件或者监事时,每股具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讨论事项的决定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委托书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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