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建房是否涉嫌违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53:28 179 人看过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是合法建设的。

吊车租用协议书

<p>承租方(甲方):_________</p>

<p>出租方(乙方):_________</p>

<p>兹有甲方因施工需要租用乙方吊车,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p>

<p>一、吊车类型及数量:_________;施工地点:_________;施工内容:_________;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p>

<p>二、租赁金和付款方式:</p>

<p>出租金:_________;合同总价:_________元整。</p>

<p>1.吨吊车工作台班单价_________元/台班,闲置台班单价_________元/台班;</p>

<p>2.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p>

<p>3.每个台班为8小时,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超过部分租金=累计超过作业时间/8小时×台班费。(以外出施工记录表为准)</p>

<p>4.吊车进场及退场经协商由按吊车的台班×2=台班支付费用。</p>

<p>5.对于价值超过_________元设备的吊装,吊车台班单价_________元。</p>

<p>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或乙方吊车到现场时,预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在吊车退场前结清。</p>

<p>三、安全责任:</p>

<p>1.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甲乙双方均有权阻止对方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坚持实施吊车作业_________原则。甲方需配备合格的起重指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p>

<p>2.由于对施工场地地面和地下设施情况申报不清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p>

<p>3.吊装作业前,负责向乙方吊车司机进行交底。严禁干超出作业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专人指挥作业,双方统一信号确保作业,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野蛮作业,乙方吊车机组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由于指挥失误或因安全措施未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p>

<p>4.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划分原则为;吊钩以上属于吊车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钢丝绳、吊耳、卸扣、捆扎、指挥等原因)由甲方负责。</p>

<p>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p>

<p>1.必须确保这次施工_________个台班,若实际台班超过_________个,按实际发生结算。</p>

<p>2.在出租期间内对出租吊车具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转租、变卖或抵押乙方的设备,不得擅自转移作业地点,不得自行操作乙方吊车,如果因此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由承担全部责任。</p>

<p>3.按时支付出租费用。逾期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合同额×0.5%/天),承担违约责任。</p>

<p>4.吊车在工地上停置时,由甲方负责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严而造成的损坏,其损失由甲方负责。</p>

<p>5.必须杜绝故意损坏或伤害乙方作业人员和设备的一切不良行为。</p>

<p>6.起重工(具有合格操作证)、钢丝绳、枕木由甲方提供。</p>

<p>7.甲方无偿提供机组人员的住宿和就餐。</p>

<p>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p>

<p>1.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服从工地领导的指挥,并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p>

<p>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运行正常。如果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抢修,或更换其他设备。</p>

<p>3.吊车所需液压油和润滑油等均由乙方供应。</p>

<p>4.如果未按时支付出租费用,乙方随时有权终止吊车出租。</p>

<p>5.具组装和分解吊车时,乙方派人指导。</p>

<p>6.500吨、200吨、130吨、80吨吊车垫腿板由乙方提供。</p>

<p>7.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性能表一份。</p>

<p>六、结算方法</p>

<p>1.合同生效后,支付租赁费_________元。</p>

<p>2.乙方吊车司机按日填写任务单,制定专人签证,作为结算原始凭据。</p>

<p>七、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后生效。</p>

<p>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p>

<p>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p>

<p>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p>

<p>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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