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54:35 275 人看过

1。股东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本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不可思议的是,他没有向公司出资,却承认有权管理公司事务,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收益。从公司的运行机制来看,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其资本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控制。公司的营业收入实质上是股东投资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属于实际投资者。因此,就经营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对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即使补足出资,也只能对后续的公司经营权和公司收益主张权利。

2。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不能免除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不以股东的具体权利为基础。它来源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它是一种合同义务,公司成立后,它就成为一种法律义务。股东在未实际出资前,不得免除其出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支付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公司债权人出资范围内的债务偿还责任。后者正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质。我国司法文书对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多,从早期主管部门审查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创业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而对目前普遍适用的虚假注册资本责任,实质上都是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和地位。在公司法中,股东通常被定义为公司的投资者。严格地说,股东是有出资义务的人,但不一定是实际出资的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现有股东资格,这有赖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定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就是否定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追究其出资责任就失去了依据。实践中,这是当事人不能理解不享有权利而承担义务的结果的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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