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33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常伟,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来京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马槽村一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常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常伟于2006年8月2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志新桥下行人通道处,持一副双节棍,准备抢劫过路单身女子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谭飞、陈宝全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常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常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07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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