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机构分别处理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54:53 242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役权登记簿和地役权登记簿上分别记载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入地役权登记簿和地役权登记簿。

地役权与地役权属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地役权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地役权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地役权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并记入地役权登记簿。地役权成立后,地役权在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或者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直接申请变更或者转让的地役权的首次登记。首先,地役权登记是对抗性的,不具有效力。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而不是在登记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要求双方自愿申请并提供地役权合同。第二,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时,地役权和地役权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地役权的权属状况应当明确无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地役权和地役权的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第四,地役权登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无需报请政府批准。(5)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记载在土地登记簿和地役权、准地役权的土地权证上,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在地役权档案和地役权准地役权档案中。第六,地役权与被地役权属于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土地地役权登记簿。(7)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发给当事人其他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记载在土地证记载栏。八是地役权初始登记虽然实行登记对抗,但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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