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二项。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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