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请求的一、解散合营公司,解散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一、解散合营公司的依据,一、合营合同、章程的规定。合营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合营企业解散的条件:(二)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经营;(三)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其无法继续经营;(4)合资企业无法实现经营目的,没有发展蓝图。合营合同第六十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相同。(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法》第(二)、(三)、(六)条的规定相同。
2。要求解散合营企业的理由。
(1)合资公司未能实现其经营目的,没有前途。
商业目的协议。根据合营合同第六条,合营的目的是使各方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实际操作结果。亏损:从1993年投产到1999年,连续亏损600多万元。从1999年到2003年,公司连续盈利,但仍不足以弥补亏损,没有可分配利润。2004年,它继续亏损。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合资公司累计亏损4242258.26元(证据III-13,*海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新增亏损141万元。2005年10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丹民初字575》、《丹民初字576》作出民事判决,致使合资公司遭受492万元的损失。小结:累计亏损1052万元,公司已进入资不抵债状态。投资经济效益:0元。没有一个投资者得到任何投资回报,没有任何经济效益,更没有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
结论:合资公司经过12年的经营,尚未达到经营目的。第二,由于以下原因,合资公司没有未来:(1)公司缺乏必要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不断减少,无法补充。2005年3月,合资公司可用的流动资金只有100万元,因此很难制定生产计划(正常生产至少需要300万元流动资金)(见证据iii-22,第4页);2005年6月,公司账户上的流动资金减少到80万元,全部被儋州**投资公司查封冻结(见补充证据55、64)。目前,账户上的流动资金只有20万元,正面临投资公司的诉讼和儋州市人民法院丹民初字第575号、5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由于缺乏资金,缺乏自己的销售网络和渠道,合资公司的经营计划、销售计划和预算无法制定,生产无法进行;(3)合资公司原材料供应困难,产品老化,缺乏竞争力,设备老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难度大。(4)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陷入困境。2005年初,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因对企业失去信心而辞职。这个职位没有继任者。各方未能提出令人满意的人选由董事会任命。(5)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董事会陷入僵局,决策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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