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0:16:24 1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校(院)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拟办机构名称、地址、占地、建筑面积、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原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原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2、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3、办校设施、资金属捐赠性质的,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办学协议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存额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有供餐须提供本项材料:身份证、健康证。

需要加盖公章。

需要加盖公章。

按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吴川分厅(网址:http://wcbs.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吴川市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吴川市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海滨街道、吴川市教育局(海滨建材城旁)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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