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工伤事故: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工伤发生当月税单(税款属期为当月)复印件、各类审批表等资料,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结算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表头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经伤残等级鉴定的增加以下材料:须提供《伤残鉴定书和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可申请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填写《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核定表。
3、因第三人侵权的增加以下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书和第三人已承担的民事赔偿材料;属道路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
4、因工死亡的增加以下材料:职工死亡医学证明。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增加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证明;
4)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5)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6)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7)填写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6、申请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一份;
2)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与工伤发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属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提供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社会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结算待遇款项将于次月通过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到账后用人单位可到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工伤保险窗口拿取回执,并通知到工伤职工。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联系电话:8205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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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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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工伤保险待遇能否代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1、填《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有); 2、提交一些有关材料:劳动合同书(复印)、本人身份证(复印)、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等。人身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待遇,要经过: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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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去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1、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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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5一、受伤之后,应当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用人单位不主动申请,受伤的员工也应主动申请。 二、有了工伤认定的结论,员工可以依法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赔偿违反《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四、若有证据证明(包括在招聘时的书面承诺、用人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所说的员工入职后一年转正,用人单位没有办理,也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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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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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待遇申请条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4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安排工作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