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简介及索赔指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10:07 312 人看过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指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条、索赔的条件:

经诉讼程序,取得人民法院判决书并已生效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保险公司依相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相关保险约定予以赔偿。

或,在非诉讼或诉讼程序中,拟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的,和解前己报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的;

第二条、民事赔偿责任及金额的确定

鼓励和建议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就民事责任赔偿事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赔偿责任及金额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最终判定由公证机构承担的相关诉讼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及合理的(以司法部原标准)律师费,保险公司也予以补偿。

关于二审是否上诉。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的案件,公证机构一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上诉。对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公证机构一方应坚持上诉,在二审中争取合法权益;放弃上诉的,公证机构无合理理由的,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放弃二审的,应在索赔申请书中说明放弃上诉的理由。

关于采取和解方式。如因各种原因确需与当事人采取和解方式确定民事赔偿金额的,需将和解方案事先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与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详见和解案件报批细则。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最新指示,自2014年1月1日起,大额案件(含、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允许以和解方式赔付,必须取得法院判决书;小额案件(10万元以下)从严掌握以和解方式赔付。

另外特别提醒,根据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合同及中国公证协会相关规定,所有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付均有5%的免赔额,即赔付金额为足额的95%,该5%部分由公证处或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或自行解决。

第三条、和解案件报批细则

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包括未经诉讼双方协商解决的,以及诉讼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或私下和解的,均视为协商解决的案件。

协商解决的案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协商解决的金额不得超过案件争议金额的50%;

2、拟协商解决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万以上的案件,若拟采取协商解决,应由各省级公证员协会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最新指示,大额案件(含、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允许以和解方式赔付,必须取得法院判决书;小额案件(10万元以下)从严掌握以和解方式赔付。

3、拟采取协商解决的案件,必须事先将协商解决方案及理由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公证机构收到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书面同意文件后才能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达成协商解决的协议;并将协商解决的协议、向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付款凭证以及其它必备的索赔文件,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办理索赔手续。

4、凡事先未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公证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不受理该案的保险索赔。

第四条、索赔文件清单

1、索赔(请求和解)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公证处执业证明及该案经办公证员执业证明(复印件)

3、涉案公证书及该证公证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4、当事人向公证机构要求赔偿的书面申请及损失证据(复印件)

5、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6、索赔公证机构最近两年交纳赔偿基金及保险费收据(复印件)

7、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同意和解的书面回函(复印件,和解案件专用)

8、相关诉讼费用如法院收费凭证、聘用律师委托合同和律师收费凭证(复印件,如有)

9、特别案件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索赔(请求和解)申请书样本

索赔申请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何时办证、出证简要内容;

何时因何原因发生问题、简要事实经过;

当事人向我方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我方意见

是否因我方过错而致错证;

拟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诉讼或和解);

如采取和解方式,和解金额及简要理由;如采取诉讼方式,依判决书需向当事人支付的金额;

三、交纳赔偿基金的情况

近两年是否己交纳赔偿基金及交费金额;

四、索赔人赔款支付帐号、开戶行等;

五、索赔人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

索赔人签章、日期

注意:有关索赔文件要求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要求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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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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