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变价占优策略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1:12:03 124 人看过

相对于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做为破产管理人而言,在拟定破产变价方案过程中,占优策略似乎是其个人(个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策略”之间,必然有一个占优策略,如同囚徒困境中“每一个囚徒有一个严格占优策略”一样。当然,这种占优的策略应当是法律干预的结果,否则,就会失去律师以其职业属性参予破产程序的意义。当然,在此我们会质疑职业属性不同的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做为破产管理人,在拟定破产变价方案过程中是如何对待法律干预的?在此不做深究。

问题是,我们做为律师,在行使管理人职责中,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那个藏于方案的书面文字后,在法律或经济学的语境中的解读中被那个“想法”,包含有策略的意味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能使这个想法,即占优的策略确保其正确性呢?这当然需进一步的认识,即在完成上述一般性步骤和一般性策略性步骤之后,占优的策略就已形成于若干与相关的人和事情之间的“博弈”。然而,这个结果虽然是“自然之果”,仍然需要总结完善。当然这种总结完善工作,仍需要回到程序中去检验,也就是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通过。虽然这种通过,也仅只是一般程序意义上的,真实的过程仍应置于各步骤之中。

1、定义区间

任何问题和它的解决方案都有必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它们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当然首先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其次是针对若干此类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当然,我们在此着重强调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的最优化解是如何形成的,不过,在此之前的首要问题是,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被正确地定义在其区间内。

〈1〉时间区界。在法定的破产程序时限内的,这当然是一个大的前提,在此限制之内,对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制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首先要考虑的是实现破产财产变价的时间性因素。这其中包括:A、及时实现破产财产变价,使效率提高,包括对机会成本的注重,避免使“股东和债权人不能集中精力进行其他投资活动”等情况的出现。更具体的是,诸如对讨价还价的条件之一,往往是什么时间交货、付款等。B、受市场的影响,也并非是某些财产立即处理会带来相对的收益最大化。破产财产的处理并非越快越好,这需要对市场行情的变化做出预测,在可能的条件下,以恰当的时机进行处理,这就是指在时间区界内合理期限的意义。C、对多重条件的综合。显然,并不能因为土地使用权的预期价值的可增长性,而对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久拖不决,也不能因为出高价的购买方将付款期限延长,而同意接受。这种思考方式是单向性的,正确的决策,必须建立在与其它多种条件综合的基础上,如及时变现能够解决其它设备必要的修理费,或可以整机出售等情况的基础上。

〈2〉价格范围。给出价格范围的上下限,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的形式要件,也是实质要件,但此处强调的是,价格范围可能导致的对破产财产变价处理方式和方向所形成的影响。

〈3〉预期收益。既包括预期经济收益,也包括对社会效益的注重。后者的具体体现是,如对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许多情况下,可做为附加条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使新建企业有条件地对老职工进行重新聘用等。这些情况都应被做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前提条件,是指它们所确定的区界,决定了对方案的取舍。

〈4〉利益平衡。这里既包括考虑到对参与各方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下的纳什均衡,也包括对如职工安置和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平衡所带来的最大化社会效益的考虑。当然,除对投资人利益和购买者利益的保护之外,还应考虑到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具有“有益性”,即有效的利用,也是社会效益的体现。

1、占优策略的形成

以“囚徒困境”的模型可以逼近我们在本文中的论题,但并不是其全部含意。我们可以把这个含意说成是对一个最好方案的选择策略,以其“策略”的意味中所包含的,对可能来自于各方选择的“变化”的考虑在内。

〈1〉随机性。以“匹配硬币”的博弈,即多个人参与投硬币的赌博,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改变其选择而得到改善,并且每一个参与人的收获,总是来自于对方的支出,因此,“选择确定的策略”是愚蠢的.这里强调的是占优策略本身的可变性,这当然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和难度。

〈2〉通过先承诺而获得的优势.先承诺而做出不可改变的可置信性,会使面对各方改变立场,关键在于这种“优势”的恰当利用,与前述有关随机性策略是相互补充的。

〈3〉迫使对立转弯的斗鸡模型.两人开车相向而行,迫使对方转弯只是一种可能,这一策略的意义在于要做到对先承诺而获得优势后的必要改变。我们会发现这似乎只是一种“操做”行为,而不是某种方案本身。但无疑方案在包含“策略”后,才能成为好的方案。这似乎仅只针对讨价还价的过程而言,但实际上,这种迫使对方转弯的策略,正是贯彻方案原则的必要部份。

〈4〉将信息融入解中.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包括有关破产财产的情况,相关法律的知识等,告知对方,实际上正是寻求答案的一种解。这当然包括参与方“自愿披露”自已信息的情况,是进一层次的博弈。也就是方案中应当预见到“自愿披露”后,各方的选择策略的变化,和对此应对的必要的方式。

〈5〉重新协商。进行多次协商,是方案实现的必要,因此,方案本身应包含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的意见。除了可以坚持不变的策略外,稍做改变或做较大的调整,都是同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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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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