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2:30:59 343 人看过

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罗口顺。

法定代表人张*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江,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1栋3单元3楼2号。

被告潘-壮,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5号。

委托代理人汪-洋,北京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丹*原,北京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坤,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

被告**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东门内。

法定代表人潘-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壮、杨*坤、**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义、余*江,被告潘-壮的委托代理人汪-洋、丹*原,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程、王*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自1995年起,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原有的铜箔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形成了一套铜箔生产关键技术。上述技术改造和研发工作基本上是以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杨*坤为首的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杨*坤、钱*国、王*滔、郑*庆、韩-林)完成的。2000年初,本公司董事会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铜箔抗氧化性”的技术改进任务和目标,并确定以50万美元作为技术费投资。作为总经理的杨*坤在执行和落实该任务的过程中,萌发出研发联体机的想法和创意。为了借鉴国外解决铜箔抗氧化问题上的经验,2000年3月,本公司派杨*坤等到**YATES公司考察。杨*坤在该公司立式联体机已成功地生产出铜箔的启发下,明确了研发联体机的目标方向,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提出了卧式联体机的构思。回国后,杨*坤即组织负有技术研发职责的原告高级管理人员钱*国、韩-林,并将当时刚刚离开本公司但仍对本公司负有服务责任的王*滔和郑*庆召回,组成研发小组,利用本公司积累的技术参数和工艺诀窍进行卧式联体机的研发,同时利用本公司车间的生产设备进行大量的试验。

被告潘-壮系本公司股东之一——**利兴华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的董事长。1999年8月20日,**华诚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潘-壮被委派为本公司董事,因本公司当时的董事长系**华诚公司总经理杨*华,故潘-壮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潘-壮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串通原告高级管理人员于1999年12月8日设立了被告**公司,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铜箔设备制造业务。2000年10月25日,**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潘-壮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接受本公司委托并根据本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制造铜箔生产设备,未从事铜箔生产设备的研发工作。2000年11月,研发小组全部完成了卧式联体机的研发工作,圆满地完成了本公司董事会的前述任务。但潘-壮却擅自指使具体负责办理卧式联体机专利申请事宜的王*滔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同时利用本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迷惑包括杨*坤在内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使其对潘-壮的侵权行为不持异议。在以**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后,潘-壮又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专利授权前将其无偿转让给潘-壮和杨*坤共有。200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授予了专利权,3月19日,潘-壮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公告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专利系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理应由本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被告**公司申请专利并持有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公司与潘-壮、杨*坤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依法应认定其无效。故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确认名称为“铜箔生产联合机”的ZL01201624.1号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本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本公司;

2、确认**公司与潘-壮、杨*坤签订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本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3847元和律师费5万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8: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专利权相关文章
  • 王菊良诉郑州市娅丽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菊良,男,45岁。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娅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与昌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孙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根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菊良与被告郑州市娅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娅丽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根生、陈鸿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菊良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进行工作,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任生产总监助理。原告在职期间,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其他时间一直按照公司要求上班。2010年1月被告通知原告离职,毫无缘由将其辞退。原告在职期间曾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安排其工作时
    2023-06-05
    433人看过
  • 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潘XX,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卡娜,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陶,深圳市永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潘XX,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负责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817中路163号。被告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麒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楷、蒋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04-23
    78人看过
  • 惠普戴尔联想等12家科技公司被诉专利侵权
    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德州信息保护与授权公司”(以下简称“IPAT”)及其独家专利授权对象环球创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GITH”)近日联合起诉惠普、戴尔、联想、宏碁和苹果等12家科技公司,称这些企业侵犯其两项专利权。这两项专利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被授予IPAT,第一项专利编号为5,311,591,专利名为“用于创建和使用程序验证信息数据架构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方法和架构”,而第二项专利编号为5,412,717。IPAT和GITH在起诉书中特别指出:“苹果的软件和硬件至少侵犯其中一项专利,而且这种行为还在继续。”此外,被起诉的另外11家公司分别为宏碁、Alienware、美国未来科技、华硕、戴尔、富士通、Gateway、惠普、联想、MotionCompting和松下。IPAT和GITH要求法院下令禁止这12家企业继续侵权,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相关律师费。据悉,本月早些时候,IPAT和GI
    2023-06-08
    82人看过
  •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有时间限制吗?
    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得知或应知侵权人或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是从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得知或应知侵权人或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是从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发明公布后如何计算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公布后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这意味着,在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起诉,否则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何时得知或应当得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利法》又规定了专利权人可以自国务院
    2023-08-26
    428人看过
  • 原告潘某诉被告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潘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筱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3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9月22日被告以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原告长期从事每班12小时翻班工作,在2009年年初被告下发给原告的2009年7月至12月排班安排计划表中,半年安排工作时间长达1312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长期超时加班,导致原告出现头晕、血压升高。经20
    2023-06-05
    174人看过
  • 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5B。法定代表人马*鸿(MATSHOLSS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峥,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黄*斐,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华,男,汉族,1929年6月17日出生,住(略)。委托代理人蒋*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帆,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斌,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略)。
    2023-05-05
    73人看过
  • 专利权纠纷有哪些?如何解决专利权纠纷?
    一、什么是专利权归属争议专利权归属争议是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的争议第六条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上述创造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算作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合同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另一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
    2023-05-07
    185人看过
  • (美国)科勒公司诉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科勒公司(KohlerCo.)申请了名称为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4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展示栏目中,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5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在展台上陈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现场散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封面及首页上均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9月,原告从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处购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同时获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一份。此外,法院执行人员在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保全到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各一套,产品宣传资料两份。经比对,海欣公司制
    2023-06-08
    138人看过
  • 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洪玉,男,42岁。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权,男,12岁。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女,37岁。原告李洪玉与被告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玉的委托代理人路未^f,被告李世权及其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玉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李世权随李艳娟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婚生女李佳慧随原告共同生活,李艳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但是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原告无力支付,且该标准已经明显超出郑州市生活标准很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现原告因本人收入较低,还要独自抚养女儿李佳慧,无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因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超过合理范畴,且双方均带有一个孩子生活,根
    2023-04-22
    351人看过
  • 陈超等诉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
    原告陈超,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8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1—5—202号。原告欧阳杰,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路18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1—5—202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富鑫,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曦,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无业,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东大街7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被告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楼梓庄村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沁儒,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西省永和县坡头乡午门村,现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王琳,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执行经理,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新建委三组。原告陈超
    2023-06-11
    335人看过
  • 张慧诉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
    原告(反诉被告)张-慧,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华严北里24号楼601号。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威,男,1936年3月17日出生,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华严北里24号楼601号。被告(反诉原告)**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北洼路4号华澳中心嘉慧苑705号。法定代表人徐*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15号。委托代理人王*霞,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16栋334。原告(反诉被告)张-慧与被告(反诉原告)**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者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3-06-11
    73人看过
  •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指控他人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罗广宇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简介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1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487号案由概述罗广宇是名称为两栖汽车水上推进动力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12月,罗广宇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汽车制造厂)、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简称北汽摩公司)自2000年6月起,未经其同意,在生产销售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上实施了罗广宇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汽车制造厂、北汽摩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汽车制造厂辩称,其生产的水陆两栖专用车所使用的水上推动动力装置与罗广宇的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罗广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事实及证
    2023-06-07
    191人看过
  • 江苏江动集团诉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苏知(2001)纠字第04号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集团)住所:江苏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法定代表人:朱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晓峰,盐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殷庆国,江苏江动集团公司职工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内公司)住所:常州市三河口镇法定代表人:牟治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倩,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戴旭初,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公司诉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26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调处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01年4月2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处理。请求人的代理人殷庆国、倪晓峰,被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牟治兴、委托代理人林倩、戴旭初均分别参加了两次庭审活动。现本案己处理完
    2023-06-08
    197人看过
  •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ELililyandCompany),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法定代表人:傅文浩(MichaelJ.Mller),(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副首席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和,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敬清,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以下简称伊莱利利公司)与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豪森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天平、代理审判员
    2023-06-08
    100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权
    词条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更多>

    #专利权
    相关咨询
    • 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方式rn 3) ) 。以下哪些途径解决专利权属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
    • 专利权属合同纠纷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02
      合同诉讼期限时间为三年。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
    • 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解决专利权属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4
      专利权属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
    • 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期限怎么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7
      合同诉讼期限时间为三年。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
    • 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审判权限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缺席判决制度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