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传[1994]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总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凡在1993年7月7日以后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在此之前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理:
一、对务分行(指人民银行各分行,下同)越权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二、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四、对各分行擅自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代理处、代办处等),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
(一)各分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继续办理新的业务,需要保留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在地市一级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停止办理新的业务,待总行清理意见下达后进行清理。
五、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根据1990年清理整顿批复方案已保留的办事处,一律不得挂公司的名称;新增设的办事处一律撤销。
六、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信用卡公司,应根据信用卡业务开展的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经营水平高、业务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报经总行批准后予以保留,余者改为信用卡业务部。
七、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等挂有银行名称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总行银发[1993]304号文《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八、对各分行擅自突破总行下达的控制指标批准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理,符合设置条件的可以保留,但要根据突破数量的多少,陆续从今后总行下达的城市信用社指标中核减。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城市信用合用社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设立分社,已经设立的要予以撤销。
九、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信用评估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对其中确有必要设立,办得较好的,报总行审核同意后予以保留。其中证券登记公司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留一家的原则进行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一律不得越权批准设立证券机构的异地营业机构,对各分行违反总行规定批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清理意见,另文下达。
十、凡试办性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总行银发[1988]12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纪要》的要求,一律报总行审批。
各级分行接到本文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限于1994年5月底前结束,各分行要在清理工作结束前将清理情况上报总行。如逾期不清理的,一律视为非法金融机构,总行将在报刊上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分行行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继续越权批高金融机构或隐瞒不报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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