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3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应平,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应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应平伙同黄令、魏耀军、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唐仕兴的人民币6元和LG牌Z12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未起获,赃物已起获。
二、200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罗应平伙同黄令、魏耀军、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北路,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孙健、白晶晶的人民币184元和泛泰牌360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起获,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应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仕兴、孙健、白晶晶陈述,证人魏耀军、黄令、黄京龙、李祥华、张海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应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应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应平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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