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平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20:10 70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3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应平,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应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应平伙同黄令、魏耀军、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唐仕兴的人民币6元和LG牌Z12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未起获,赃物已起获。

二、200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罗应平伙同黄令、魏耀军、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北路,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孙健、白晶晶的人民币184元和泛泰牌360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起获,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应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仕兴、孙健、白晶晶陈述,证人魏耀军、黄令、黄京龙、李祥华、张海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应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应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应平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 本案应定性为一般抢劫犯罪而非转化型抢劫
    [要点提示]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盗窃现场欲实施偷盗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等人持械殴打失主头部致失主轻伤,其行为不属转化型抢劫,而应定性为普通的抢劫犯罪。[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进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盛湾村曹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转逮捕。200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进锋伙同张芳军、杨宏勋(均已判刑)、程泽刚(批捕在逃)经预谋,租乘卢某的机动三轮车,携带钢管、扁担、渔网等作案工具窜至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喻岗组喻某的鱼塘偷鱼。当熊进锋、张芳军、程泽刚接近喻某的鱼棚时被喻察觉,喻某一手提矿灯、一手持铁锨走出鱼棚护场时,三人持钢管、扁担对其追撵围攻,喻某在用铁锨自卫的过程中,头部被击伤,被告人熊进锋等人随后逃窜。经法医鉴定,喻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2023-06-11
    414人看过
  • 代仁梁、罗宝华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罗宝华(自报名),冒名谭金水,男,19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南康市隆木乡。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仁梁,又名戴仁梁,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李屯。1997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仁梁、罗宝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
    2023-06-11
    96人看过
  • 本案应定故意伤害、抢劫罪
    《人民法院报》于2003年9月21日在案例研究栏目刊载杜永浩同志撰写的《本案应如何定性》一文(下简称杜文),文中刊登案例大至如下:被告人殴伤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后,当场取走财物而被害人因伤至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文在否定所列举的四种观点后,认为对殴伤被害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对当场取财行为是抢夺,因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最后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被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在考虑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时,不应对被告人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再次进行否定评价,即不考虑伤害行为。故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先前行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所造成的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犯意并将被害人的自行车骑走。从行为性质来看(因排除了故意伤害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因自行车价值达不到抢夺罪的数额要求,因而不构成抢
    2023-06-11
    57人看过
  • 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天运,男,196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利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保亮,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张保亮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坤、徐荷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天运、朱利平,被告人张保亮及其辩护人侯宝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2023-06-11
    160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被告人罗付平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付平,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官渡口镇水獭坪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5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涂启念,巴东县官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付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付平及其辩护人涂启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罗付平之妻向纪欣因找村民吴述坤索要欠其的赌债,与吴述坤之母李远凤发生纠纷,罗付平也随后赶去。在打斗过程中,罗付平看见李远凤咬伤了向纪欣的手指,便用脚朝李远凤的左侧胸部踢去,致李远凤胸部肋骨受伤。经鉴定,李远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
    2023-06-11
    181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此案应定抢劫、抢夺还是民事纠纷?
    200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一饭店吃饭时,遇到其同事李某,二人遂点了啤酒坐下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二人因喝酒多少而发生争吵,继而发展为两人相互撕打。饭店服务员见此情况,忙上前拉架,在两人即将被拉开时,被告人王某将李某挂在皮带上价值2800元的手机强行夺下。随后,110接报警赶到,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并将手机提取。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同时王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他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应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受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公然将李某挂在皮带上的手机夺走,他明知李某立即会意识到财物的损失,这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虽然
    2023-06-11
    415人看过
  • 魏黎平抢夺案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莲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黎平,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魏村108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93号起诉书指控告人魏黎平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魏黎平伙同沈鑫(已判刑)在丽水市山水宾馆附近,乘被害人阙怡洁不备之机,夺取其挂在胸前的摩托罗拉99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同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魏黎平伙同沈鑫在丽水市三坊口文化局宿舍楼下,乘被
    2023-06-11
    118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许启超抢劫案
    青少年犯罪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启超,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果都镇王官屯村昌盛街26号。200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友、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启超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启超及其辩护人任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许启超伙同刘超、尹聪聪(均另案处理)在江苏张家港市组织新泰籍民工租用四辆大客车返乡,其三人在中间赚取差价。被告人许启超与刘超、尹聪聪三人在付钱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崔文羽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羽(曾用名:崔文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20号街坊17-71号。198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炜、骆起朋,北京市平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羽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
    2023-06-11
    87人看过
  • 杜光建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
    2023-06-11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案上诉状应该怎么写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07
      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 抢劫犯抢劫应注意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30
      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五个问题:(一)因借款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强行扣留对方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偿还债务或者欠款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较大,也仍是民事、婚姻纠纷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
    • 发生抢劫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应立案与起诉、立案抢劫罪如何量刑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28
      发生抢劫案件,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抢劫罪应该转化成抢劫罪还是抢劫罪?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2
      抢劫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主要有两种,即携带凶器抢劫罪和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毁灭罪证。 犯抢劫罪的,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