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人员要自行回避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0:43:21 396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人员要自行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

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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