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怎么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7:52:22 427 人看过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前提,没有违反前述法规的,不犯本罪;

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对此格外留意;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往往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

一、什么叫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面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假如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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