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
(一)前提条件,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一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即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
(二)时间范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就应当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他将丧失该权利。
(三)主体条件,即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这里的当事人到底指的是哪些人,是所有的当事人还是个别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多年的司法实践理论认为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被告方当事人。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在何时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2、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起诉,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法院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4、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5、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6、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YY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BB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BB县DDD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YY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BB县DDD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YY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B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BB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AA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n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n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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