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诉讼中,管辖法院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7 10:10:07 463 人看过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2. 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 而另一方是非军人, 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如果夫妻一方是非文职军人, 即现役军人, 另一方是非军人,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而另一方是非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另一方是非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 婚 离 婚 案 件 管 辖 法 院 划 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军婚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非军人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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