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58:15 168 人看过

1、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疫情影响可能出现困难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岗、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的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期限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肺炎流行期间,用人单位在法定的复工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方面解雇雇主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月收入和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处理的《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无法为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提供正常信息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

浙江省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如果仍受疫情影响,不能完全恢复正常工作节奏,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向员工发放工资。疫情期间,该公司未按规定自行支付。这个时候,工人们该怎么办?你可以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律师网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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