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30日,入秋的天气仍显得爆热,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引起多家媒体和萍城百姓关注的一起罕见的侵犯死者名誉权案件正在这里开庭审理
位于该市建设路的祥龙九营销部业主赖某是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去年才开始从事个体经营。营销部主要代销福建省福州亚星电子有限公司的防盗、防暴产品,苦于一种命名酷狗的电话智能报警器系列产品还不为市民所了解,业主赖某一直想制作一则广告,寻找既可以少花钱又能为产品打开销路的好办法。这一天,赖某无意中看到《萍乡日报》翔实报道了萍乡商界颇有名气的市政协委员、赣雄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桂雄被害及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全过程文章。
于是,赖某忽然来了灵感。陈桂雄是萍乡的一个名人,若就此以他的名义制作一个产品销售广告传单,效果肯定不错。说干就干,赖某立即吩咐妻子拟好广告词,然后找到一家私人印刷厂印刷。广告印出来后,赖某便找了一些小青年,让他们挨家挨户去散发。
那天,陈桂雄的遗孀胡可香刚刚下班回到家,一份从门缝中塞进来的小广告传单映入她的眼帘:2000年4月6日深夜,北桥滨河东路,窃贼从一楼爬到三楼陈桂熊家行窃小偷为了脱身,穷凶恶极抽出刀来对准陈桂熊砍下去陈桂熊如果您拥有了祥龙为您提供的任何一种防盗、防暴产品,悲剧就不会发生在您身上,您现在一定还和家人在一起为了让悲剧不再发生,祥龙愿与您携手共进
自丈夫去世后,胡可香就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看了这则推销酷狗牌智能报警器的广告,想到刚刚去逝的丈夫又被人用来做广告,真是悲从中来,胡可香禁不住泪如泉涌。与此同时,陈桂雄的弟弟陈萍雄经营的店铺中也收到了同样的广告传单。兄长尸骨未寒,居然有人想发他的死难财,陈萍雄气愤不已。晚上,胡可香、陈萍雄召集亲属开了一个家庭会,大家看了莫名其妙的广告,想到自己的亲人死于非命后还要被人利用,又伤心又气愤,决心向祥龙营销部讨个说法。
胡可香和陈家人并不想把事情闹大,起初只是由陈萍雄代表家人给祥龙业主打了个电话,要求祥龙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散发传单,但是赖某并不买账,而且还强调自己的理由:陈桂雄之死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已为众人所知,祥龙只是借这一事实说明自己产品的性能,并没有侵权。由此赖某依然我行我素。
陈家人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否则不能告慰亲人的在天之灵,于是,聘请了律师与对方交涉,赖某终于停止了散发广告。虽然广告停止,但对陈桂雄家人的侵害并未消除,胡可香等人感到生活压力很大。为此,陈萍雄多次代表陈家要求赖某赔礼道歉,但赖某一直予以拒绝。在无奈的情况下,2000年7月,死者陈桂雄的妻子、母亲、儿女共五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原告,把赖某推上了法庭被告席。
在8月30日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不顾原告的痛苦,借悲剧大作文章,未经陈桂雄家属的同意,即以陈的名义散发传单广告近万份,并将陈桂雄之雄改为熊。广告文中称陈桂雄因未使用祥龙防盗产品而发生悲剧,侵犯其名誉权,同时违反了广告法,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则答辩称:雄写成熊属笔误,公民的姓名权随公民死亡之日起消失,陈桂雄遇害在先,广告发布在后,不存在侵犯死者姓名权。广告文中对陈桂雄无贬损之意,亦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广告中引入《萍乡日报》报道的时事新闻来介绍产品的性能,并非以陈桂雄之名义发布广告,故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侵权,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双方经过多次举证、质证、当庭认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可以说案件的事实一目了然。合议庭成员用事实、证据、法律和情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教育,使对立的原、被告方态度渐趋平和。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首先表示为此事打官司意在讨个说法赢个理,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是多是少可以商量。见原告这么大度,被告亦很感动,承认因为自己年轻,经验不足,散发的广告传单内容欠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并就此向五原告致歉,最后双方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庭给付五原告3000元。
一桩人命案,却牵出一份小广告,一起罕见的侵犯亡者名誉权的官司在法官依法使用事实、证据、法规的说明教育、调解下,划上了句号。旁听群众亦称法官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时,以调解来判案是本案的最好结局。但个中引出的法律道德和伦理,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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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广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广告侵权的处罚是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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