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51:18 354 人看过

保险代位权是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升、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

1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观点可谓由来已久,不仅在中国现阶段引发了争论,在国外保险法及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声音也同样出现过,甚至已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所援用。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1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保险代位权属于制度浪费

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评价某一制度的好坏应看其是否会产生效益,而保险代位权的运行并不会产生效益。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通常来说,诉讼是一种很不经济的行为,故“从社会的立场或潜在的原告或被告的立场来看,应避免打官司”。保险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不仅要承担举证费用、诉讼费用、用等费用,还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使得侵权诉讼运行的成本几乎等于甚至超过侵权赔偿的数额。其次,即使保险人胜诉,但其代位权行使的效果还要受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的限制。再次,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代位权更没为其带来任何好处。保险人通过代位权获得的补偿与其因此而支付的营业费用相抵,对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的影响微乎其

微,况且将代位权获偿额引入保险费率计算公式,还会发生概率及求偿效果测定等技术上的困难。因而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并没有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效果。又次,对整个社会而言,在第三人也投保的情况下,会出现同一危险由被保险人和第三人重复投保的情况,这无异于资源的浪费。

1.2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认为保险代位权有违正义

主张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保险代位权会导致公平、正义被侵蚀。首先,从保险人的立场看,在损害发生时,其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是其收取保险费的对价,如果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无异于保险人获取了意外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其次,从被保险人的立场看,保险代位权的施行,剥夺了其依侵权事由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对人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践踏。第三,从加害人角度讲,其支付能力相对于保险人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况且如果加害人没有投保,而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将使加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失社会公平。第四,从社会整体来看,“代位权的规定恰恰反映出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厚此薄彼”。对保险业的偏爱会使保险人失去危机感,从而产生惰性心理,不思进取,从而最终影响保险业的发展。

1.3从保险技术的角度认为保险代位权不利于分散危险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就是集众人之力来共同对抗生活的威胁,通过分散风险实现社会共存生荣的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如由第三人承担,结果是由孤立的个人承担责任的状况实质上又回到了无保险的状态。这种在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同时,却又使没有投保的第三人陷入不安定状态的情况,有悖于保险分散风险的本质。

1.4从适用范围的角度认为保险代位权意义有限

保险代位权与损害填补密切联系,一般适用于海上保险。由于陆上财产保险责任涉及面较窄,责任交叉的机会较少,保险代位权的运用频率也较低;在火灾保险中,其也经常被有限制的利用;在人身保险中,各国立法一般都排除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诸多的限制使保险代位权在整体的保险业务上被运用的频率较低,而且即使运用,其运用效果也不令人满意,故有人认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价值不大,它的运用只会徒增烦恼,应当废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什么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当然,大多数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三、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保险费不予退还。四、《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2023-08-09
    251人看过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二、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看完上述内容后,
    2023-04-17
    158人看过
  •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具体包括纯粹的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物权、物上请求权;和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撤销权等。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内容包括哪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
    2023-06-21
    379人看过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损害情况
    代位权的损害情况分别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放弃到期债权且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要件是什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合法有效;2、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合法有效;3、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尚未清偿;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
    2023-07-31
    478人看过
  • 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的理由分析
    缓刑与管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刑罚功能已经相互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情况微乎其微,而缓刑又被广泛适用,在此建议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缓刑与管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刑罚功能已经相互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情况微乎其微,而缓刑又被广泛适用,在此建议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理由如下:1、管制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复存在。管制创建于我国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主要是针对怎么改造反革命分子而创立的制度,是对敌专政的武器。现如今,新中国成立已61周年,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年产生管制的社会环境荡然无存。2、废除管制不影响刑罚功能。一是从两者的相似点来看,刑罚功能绝大部分是相同的,差别仅仅是管制多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一项,其功能完全可以由缓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替代。二是管制相比缓刑更软弱无力,更容易出现脱管漏管,影响刑罚的威慑力
    2023-04-22
    258人看过
  •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一、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任何实体法的条文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才能显示出来。换言之,实体法的内容往往并非事先被预定了的不变的价值,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同样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代位诉讼来实现与展开。但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我国民法典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将诉讼程序统统交给民事诉讼法去规定,切断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有机联系。二、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
    2023-04-05
    58人看过
  • 交通事故保险代位求偿权由谁行使
    一、交通事故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二、申请代位
    2023-06-08
    462人看过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代位权?(一)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二)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1、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
    2023-06-22
    434人看过
  • 有关保险代位权
    以保险代位权为着眼点,从保险金是否损益相抵入手,分析保险代位权在两大法系的性质以及这一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从这一影响中,可以看出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而这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关键词】保险代位权;损益相抵;侵权责任;正义;效率当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社会保险的参加者遭受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致损时,理论上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保险人求偿,一种是向加害人求偿。如果两个请求权都不能单独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或者受害人的损害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时,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当任一种请求权都能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时,而受害人又行使了两个请求权时,即涉及到对其获益是否抵扣与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
    2023-05-05
    182人看过
  • 不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
    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4、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5、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6、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作为镇压反动势力反扑和复辟,巩固其统治的有力武器。7、对重罪犯不适用死刑才是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的原则,而且废除死刑论者所提出的用于取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刑也无幅度和差别可言,故其以有悖罪刑等价来责难死刑和要废除死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8、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司法方面努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9、死刑是剥夺某些特定犯罪人再犯罪能力所必需的和最有效的手段,适用死刑确实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的震慑效果,必须肯定死刑的适用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需要的。台湾争辩废除死刑外该思考的课题当局法务部长王清
    2023-07-21
    136人看过
  •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②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要进行委付必须提出委付申请。按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
    2023-04-21
    191人看过
  • 代位权优先受偿的三大理由
    1、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2、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3、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
    2023-06-24
    231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代位权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1.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第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第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二)保险人代位权的立法对保险人代位权,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不同主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当然代位
    2023-04-23
    371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权的适用
    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已经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一、车险代位追偿方式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追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二、身故保险金属于遗产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身故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
    2023-04-11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代位权约定债权是否是代位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21
      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债权转让的性质,被保险人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追偿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条件是什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30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当然,大多数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