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成立需符合的条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双务合同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三、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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