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当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不畅。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征地协议就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酌情给予补偿。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每个地方都各自的补偿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政府根据所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面积大小给与合理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根据原标准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面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或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关于花草、林木等补偿标准可依当地现行价格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范围
地上附着物的范围主要是从三种角度来看:
1、广义上来说,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和。
2、从法律意义上说:地上附着物意指附着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运性,包括实际生活中的不可移动以及移动后减值的情况。
3、狭义上涞水:地上附着物包括了一切建筑物如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水塔,桥梁等构筑物、花草树木及铺设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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