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06:41 262 人看过

法释〔二○○一〕十九号

二○○一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会议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分别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或者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此复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57)法研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公主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依监督程序提起一
    2023-05-05
    20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日==================================================================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
    2023-04-26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2-7-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
    2023-06-06
    80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
    2023-06-11
    3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法发F199n42号)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
    2023-06-11
    1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023-06-11
    4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监督程序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
    2023-03-11
    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
    2023-06-11
    270人看过
  • 最高法院有组织犯罪的解释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有组织犯罪的解释是什么?最高法院有组织犯罪的解释是有组织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包括: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二、有组织犯罪1、结构的准社会性和组织的严密性。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
    2023-04-29
    38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恢复成立并办案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经中央批准,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对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别移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移交过程中,对超审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987年5月31日两院正式撤销,届时印章停止使用。2.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
    2023-06-06
    58人看过
  •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
    2023-06-24
    7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3-06-11
    34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2023-06-11
    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你们《关于办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中非法获利数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认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在内;在确定追缴非法所得数额时,对已经作为税金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以不再计入应追缴的数额。此复
    2023-06-11
    9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组织会犯人死亡罪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16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欺骗他人,受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