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6:44:37 500 人看过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一般权利,即“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也就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新环保法开启“坚硬”执法模式

1月1日至今,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已施行月余。媒体2月6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省已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4家。其中,对9家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对2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7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治,6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3人被行政拘留。

按日计罚

开出天价罚单

按日计罚被视为新《环保法》最具威慑力的措施之一。截至2月5日,全省已开出两起按日计罚罚单。

1月23日,临沂开出全省首张按日计罚罚单:兰陵县临沂XX热电有限公司(简称XX热电)因超标排放未整改,1月10日至19日,持续超标排污,按10日连续处罚罚款数额为100万元。媒体在微博号@临沂环境上看到,临沂市开出首张按日计罚罚单的博文,得到了众多网友的点赞和支持。

据介绍,1月5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对XX热电外排废气进行现场监测时发现,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但当1月19日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复查监测时,该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依据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环保部门要求XX热电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超标排污日止,即1月10日至19日共计10日,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1月23日,环保部门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XX热电。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开宾说,这100万元是对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的惩罚,更是教训;公司已排查出问题所在,将立即停产整改,尽快实现达标排放。

现在,违法排污的企业或个人如不遵守环保法规,收到的可能会是天价罚单。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少华说,巨额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按日计罚、罚无上限,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处罚力度小的尴尬,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稍后的27日,济南YY化工因氮氧化物超标被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济南市环保局对其开出了48万元的按日计罚罚单,为全省第二张。此前,YY化工已多次登上济南市环保局通报超标排污的企业黑榜。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学坤说,从1月1日以来,YY化工一直处于氮氧化物超标状态。根据环保局要求,除缴纳罚款,YY化工还必须在2月初建成投运锅炉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间,一旦发现超标排污,将依法严肃处理。即,如果23日之后,YY化工在线监测氮氧化物浓度被发现继续超标,环保部门可另外立案,进行新一轮的按日连续计罚。

查封、停产

第一时间阻绝污染

新《环保法》太给力了!莒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朱某某说。1月7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就擅自投入建设生产的莒县华泰橡胶有限公司炭黑加工项目,莒县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公司炭黑加工项目设备进行查封,在主供电设备的电表电盘上张贴封条。这是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力之后,全省首家被环保部门查封的企业。

媒体从莒县环保局获悉,早在2014年12月的环保日常巡查中,监察人员就已发现该项目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该企业并没有执行。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首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1月7日,莒县环保局联合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等部门,依法对该项目设备进行了查封。

新《环保法》解决了基层环境执法有心无力的问题,开启了环境执法的坚硬模式。1月20日,为加强对堆场料场扬尘污染治理,聊城茌平县环保局组织监察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并对4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责令停业整治通知书,对施工电盘张贴封条,实施停业整顿。据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之前,环保部门对类似违法排污行为,没有查封扣押权,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查封,很可能一拖一两个月,环保部门只能要求整改并罚款,企业彻底整改到位的周期较长;现在,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能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阻绝污染。截至2月5日,仅聊城就查处了7家环境违法企业,为全省最多。

截至2月5日,环保部门已对9家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查封,责令7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移交公安,依法追责

1月30日,临沂罗庄查处全省首例新《环保法》下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

1月18日上午,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在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一矸塘内,发现一罐车倾倒磨边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罐车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询问,现场提取了水样送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经询问,刘某某交代,磨边废水是从临沂金正建陶有限公司运出。经现场取样监测,倾倒的磨边废水中COD浓度为160毫克/升,超出排放标准1.67倍;悬浮物浓度为2.28104毫克/升,超出排放标准759倍。根据新《环保法》等有关规定,罗庄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金正建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企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湿法磨边机、倾倒磨边废水的罐车进行了查封。1月27日,罗庄公安分局对涉事驾驶员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目前,金正建陶正在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整治。

据悉,在新《环保法》施行之前,去年,我省已提前开始了公安、环保联动、联勤执法的探索。新《环保法》施行之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追责,各部门配合将更加默契。

1月14日,东阿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非法电子垃圾焚烧点进行检查,发现露天焚烧电线碎段及其他颗粒状电子垃圾约130吨。这些垃圾一经焚烧就会排放出有害物质,而其中的铅、汞、镉和铬等更是对环境造成重金属污染,为电子类危险废物。据东阿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这一垃圾焚烧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污染环境罪,目前,该局和县公安部门已完成取证和移送程序,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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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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