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5:22:25 475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称,商业秘密为“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知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业秘密是“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并且有商业价值。中国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刑法》第219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符合四个法律特征: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三,具有实用性;第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客户情报、其他资料等内容。

二、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企业在对自身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时,除了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还要把目前无法预见其经济价值的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使这些信息失去成为商业秘密的机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企业应把以下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1)会议内容涉密:如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工作会议、办公会议、例会以及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例会、财经会议、各专业会议、政策法规研讨会等;

(2)财务信息涉密:如财务预决算、资金计划、成本核算、对外合作开发资金投入、资产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等;

(3)企管法规信息涉密:包括企管法规信息中有关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法律事务、经营目标考核、发展战略研究、企业间合作开发、案件档案、工商档案、考核指标、关联交易资料等;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的涉密: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组等;

(5)生产信息涉密:包括产品开发规划、计划、生产、科研、设计、管理、技术、对外合作等生产信息;

(6)涉密载体:载体在其报废、淘汰、送修之前以及载体汇交、分发、上报、交换、归档、借阅、保管、复制、传输、发表、回收、处理等各类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各类载体的使用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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