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报经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是否可以不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用途变更登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010年6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因此,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上述方式供地。
某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在建设过程中,临路房屋的一楼配建了商业门面,请问商业面积应分摊的土地部分是否可以协议补缴出让金,如果走招拍挂程序,具体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保障性住房用地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当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到底什么是基本农田?
近期,国家正在组织开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什么内容,进展情况如何?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具体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我省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0966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677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比例为80%。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新的要求。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城市规模由大到小、空间布局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步骤顺序,将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按照国家和国土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省政府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今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我厅与省农委、统计局共同制定了方案,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
目前,划定工作整体进展顺利。一是城市周边划定。我省8个重点城市除哈尔滨需按两部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后重新上报外,其他7个城市核实举证结果正在履行两部规定审核程序;省内其他设区城市,以及县级城市已按规定完成了调查摸底和初步任务制作下发工作,目前正全力推进核实举证和论证审核。二是全省全域划定。全省已全面完成了上轮规划基本农田外业调查核实工作,初步落实了基本农田地块、编制了相关图表册、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形成了阶段性成果。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完成后,按国家最终下达的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各地将在已有划定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工作。
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物”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称为不动产。最核心的不动产类型就是土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涉及十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现在可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的规定,是从现实出发,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项规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都要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因此,在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尚未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待过渡期结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非法占用土地含义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包括地方政府,如某地政府违法占地自建办公楼或者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
非法占用土地的表现形式
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二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上述两种情况是指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或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便占地实施建设的行为。如某个农村居民已建有一处住宅,却隐瞒这一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住宅的虚假证明,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比如,某企业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1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四是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二是行政处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15号令”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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