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破产财产应予追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1:24:32 342 人看过

下列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破产财产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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