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府[2004]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1日颁布2004年9月1日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下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用事业性收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和设施建设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费按现行标准和渠道收取。
第三条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费业务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理。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加强收费管理和人员培训,并组建专门收费机构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核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一票多费”的方式,由市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收费时一并收取。
对难以通过自来水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置的收费窗口或专门收费机构派专人上门收取。
第七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收费单位应按章收费,秉公办事。应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下列对象、标准执行:
(一)居民(村民)户:每户每月3元。
(二)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户每月3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1元;
(三)设标准垃圾桶(0.3立方米)用户:每桶5元;
(四)不设垃圾桶用户: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员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月1元;
2、餐饮娱乐、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工商户:按营业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月6元;21-40平方米,每月10元;41-60平方米,每月20元;61-100平方米,每月30元;100平方米以上,以每月30元为基数,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元;
3、其他商店及工商户:分别按下列经营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3元;21-40平方米,每月5元;41-60平方米,每月8元;61-100平方米,每月12元;100平方米以上,以每月12元为基数,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4元;
4、酒店、宾馆的客房每间每月3元。
(五)无法测算营业场地面积的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参照本条第(三)项标准计收。
(六)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建筑废物、渣土的收费标准另定。
第九条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弱智人士、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作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隐瞒专项资金。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收取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一切缴费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并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0.3%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交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在确保生活垃圾处理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按“微利保本”的原则,努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机构和垃圾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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