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种类
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二、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1、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指出误工期最长截至定残前一日,此后的劳动能力下降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补偿给伤者。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统一考虑。
2、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定残以后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合理性风险。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医疗活动。说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脑损伤,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可以说治疗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了,但肯定不能终止治疗,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活动还要继续且有可能伴随终生。但对于其他的常见损伤,例如骨折、挫伤,伤残鉴定后哪些医疗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就可能引发争议。
3、伤残鉴定后,由于继续医疗而实际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伤者受伤一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又对伤处进行了多次复杂的大手术,最终由于手术感染引发了骨髓炎并诱发骨癌,他后来的身体状态显然比鉴定时差很多。这时要重启鉴定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又引起种种矛盾和争议。所以,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还是应当谨慎把握,不要为了追求高等级而武断的开展鉴定,要斟酌此举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三、伤残鉴定需携带的资料及程序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如何处理?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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