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林某,女,35岁,城市造纸厂工人
被告:市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市造纸厂厂长
林于1984年被市造纸厂聘为国家固定工人。1995年2月,市造纸厂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林发生纠纷。1995年3月21日,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市造纸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认定林某于1984年6月18日被市造纸厂聘用为国家固定工人。1992年3月,市某造纸厂作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制试点单位,在全体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林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2年3月2日至1995年3月2日。1995年2月,根据厂务会议精神,劳动部决定续签1992年3月与员工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当工厂和劳动部门征求林的意见时,林提议续签原劳动合同。劳工部记录了林的意见并签署了同意意见。1995年2月23日是大庆市造纸厂成立40周年,政府部门正忙于筹备工厂庆典。因此,1992年的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没有办理。在市劳动局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宣传周期间,林了解到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签订,并前往劳动部进行详细咨询。林认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到工厂劳资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同意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市造纸厂应与林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基础的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林于1984年6月加入工厂,自1995年2月起在工厂工作了十年零八个月,符合法定要求。林和工厂都同意延长1992年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林之前曾提议延长十年任期,但没有正式办理延长手续。在本案中,林建议延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符合中国劳动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因此,林的主张应依法得到支持。P>调查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林的主张符合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P>命令**造纸厂与林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手续费100元。经验和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在用人单位工作、服务年限较长的劳动者的一项保护措施。它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应注意以下两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只能在劳动合同续签部分进行。
如果他们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少于10年或更长时间,他们在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会有不同的结果。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即使双方同意延长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他们工作超过10年,双方都参与,雇主同意续签原劳动合同。只要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必须无条件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有期限的。其期限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出现之日止。如《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此外,其中一名工人因工作或疾病而退休或辞职将导致无限期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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