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一)河北土地使用税标准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1、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2、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3、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北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本文中可以了解到河北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具体情况,河北土地使用税针对具体的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所要纳税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土地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标准也不一样,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税务标准,需要更加详细的了解河北土地使用税各地的具体标准与细节,还是需要去当地的税务局核实与了解一下。
河北土地使用税办法都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土地使用税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节约并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除外),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测量的组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安排。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应按占用土地面积向土地所在的市、县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五角至五元;
(二)邢台、保定、张家口、秦皇岛、承德、沧州市,四角至四元;
(三)其他市,三角至三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地段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县和县级市报地区、省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税务机关备案。
经省锐务机关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两次缴纳。
第九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土地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用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了在河北省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并制定了下辖地级市的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按照年度缴纳,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缴纳。对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应该提前办理好手续,提供减免的书面材料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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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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