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与审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23:53 218 人看过

第十八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的内部程序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完善和实行下列制度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布。

(一)行政处罚过程管理制度。对行政处罚必须从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执行、结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对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除遵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制度外,应当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以提高依法办案的责任心,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四)时效制度。适用一般程序的简单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日、30日内。通过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给予某一处罚种类、罚款等级或者处罚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合理合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说明给予处罚种类、处罚等级、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要减少填发式文书,扩大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范围。《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每案草拟、打印,不得采取填发方式。

(六)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七)先例引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案释法、建立计算机辅助行政处罚裁量等形式,解决行政处罚裁量中的“畸轻畸重”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机关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八)后评估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则实施后,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事后衡量、跟踪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修改、废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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