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0月1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整整4周年。据统计,从2004年3月规定公布至今年9月,共召回120多次,涉及车辆约154.66万辆。
而今,召回制度的覆盖面有望从汽车产品扩展到国内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召开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法学专家及消费者代表参加了立法听证会。与会者就缺陷产品和召回的定义、缺陷产品的调查确认、缺陷产品召回风险评估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条例》中对缺陷产品的调查只规定两种类型,即生产者开展调查和质检部门组织的调查。
根据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应超过9个工作日。而对于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位法律界代表指出,从三鹿事件中不难发现,主动召回时限事关重大。例如,三鹿集团8月2日才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奶粉问题,在之前有5个月,三鹿集团一直试图隐瞒真相,并没有启动主动召回程序。
缺陷产品,理应还包括危及消费者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财产和人身密不可分,某些只会造成财产损害的产品也应该召回。有代表举例说,消费者买了一种产品生了白蚁,蛀坏了房子,尽管这个产品不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但是这个缺陷产品难道不应该召回吗?
对于条例22条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产品,应当予以销毁。
条例在第3章召回的实施中,规定销售者只是配合生产者开展召回。生产者未召回,销售者就没有责任了吗?如果三鹿倒闭了,谁来承担消费者损失呢?听证会上,不少代表提出,如果缺陷产品已找不到生产者,如果没有销售者担负召回责任的话,消费者将面对投诉无门的困境。
研究业已四周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可以发现,实行的是主动召回,而不是强制召回。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实施的大多是强制性召回制度。据悉,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近40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日本从1995年之后,更规定在强制召回的同时,汽车因缺陷而发生事故时,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
据有关官员透露,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将于今年出台。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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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
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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