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
微信热传一篇“职场法则”,其中一条是“低调一点,再低调一点,比临时工还要低调”。然而现实中,临时工这一群体,却总是不期然成为主角,站到舆论的聚光灯下。
前不久,浙江杭州协**为奇因及时专业的处置,避免路面塌陷造成惨剧,成为“世界网红”;而在另一些地方,聘用上岗的“临时”人员违规执法的新闻也时有耳闻;在各地,山东将在6月底告别临时工执法,吉林明令禁止临时工执法,四川成都规定党政群机关今后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临时工问题,可说是我们在走向现代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直面的课题。
“临时工”是现实中存在很久的群体,却也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概念。电视剧《生命中的好日子》,一开头就呈现了上世纪70年代清退国企临时工的场景。到上世纪90年代转变劳动用工体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临时工”这一说法在法律意义上不再存在。不过现实生活中,双轨制用人模式,还是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被视为“临时工”,而且情况并不鲜见。
存在,就证明有需求。编制不足与事务繁杂之间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爱”临时工的主因。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精细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扩展,人员需求量增加,而编制配额却难以跟上。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门反映,其工作职责多达100多项,城市也越来越大,编制却卡得严,只能招临时工来分担任务。理顺体制机制需要时间,事实上的“临时工”恐怕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
值得重视的是,由于不少舆论事件中,暴力执法、上班打牌、公车私用、雷言雷语常常和“临时工”联系在一起,有人由此形容,临时工有双面属性:犯事儿与扛事儿、干活与顶雷、“壁虎的尾巴”与“鸵鸟的屁股”。到底是被推到了矛盾第一线还是本身就在制造矛盾?究竟发生在个别领域还是具有普遍性?当行政机构尤其执法部门成为矛盾焦点,行政权力被“外包”后,如果没有科学管理、不建章立制,“临时工惹祸”“临时工担责”就难免不断上演,损害的是法律严肃性,侵蚀的是政府公信力。
清理和清退临时工,是一个很合理却也很艰难的过程。去年底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但是,即便合理的政策设计,实施起来也存在一些现实困境。比如,解决不了编制员额与职能事务的匹配问题,就没办法无视需求;解决不了法律上的身份认定问题,在招用管理甚至协助执法上很难于法有据。立足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分领域、分类别地在编制与人员配置上下功夫,才能更有效率地让政策落地。
临时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从身份到岗位、从差异对待到同权利等义务,用人管人要实现质的突破,还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来统筹考虑。人员聘用,要建立在岗位需求之上,一岗一职、一职一责,不以身份定高下,更不以固定与流动、长期与临聘来区别对待。而这,无疑需要从理念到制度全方位的提升,需要人事管理改革上更深入的探索。
在观念层面摒弃“临时思维”,在制度层面建立“长效机制”,才能让临时工问题的解决成为一个宝贵契机,完善治理制度、提升治理水平。
如何维护临时工的权益、杜绝临时工现象?石*印建议,首先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同时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其次,针对临时工以劳动派遣形式遭滥用的情况,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岗位是辅助性的可以使用临时工,临时使用期限定在多长时间之内。此外,还应明确政府机构中哪些领域不可以雇用临时性用工。
享受福利
很多不在编制的员工或者临时工看着编制内员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羡慕,心想自己什么时候可以熬出头也享有各项福利。事实上,在编员工与临时工之间的福利应该不同吗?下面就跟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武某是寿光市某管理处一名负责后勤的职工,工作已经8年。看到其他同事休带薪年休假,武某也鼓足勇气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申请,但领导却说,享受休假的都是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是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武某只是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没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就此,武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人社部门指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武某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武某作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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