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制度体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6:12:03 297 人看过

一、新三板优先股制度体系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股申请文件》。

据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在近期内公布优先股业务规则等配套文件。

二、新三板优先股的特点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三、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哪些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即(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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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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