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5 04:31:42 1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提出申请:(一)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写明要申请业务。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申请船舶岸电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需经专家评审通过(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港口设施接收处理污染物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理货除外)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开放口岸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要有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验收意见并盖章,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船务、机务、环境专职管理人员聘任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须经省、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有特种设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提供,船长需从业3年以上并解职)。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提供,轮机长需从业3年以上并解职)。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提供,需从是相关专业3年以上)。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客运站、仓储工程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码头工程试运行提供,需经专家评审通过)。

合同要素要齐全,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租赁船舶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船舶从事港口经营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使用船舶从事港口经营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申请船舶生活品供应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有码头设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仅限从事船务污染物接收、处理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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