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之定性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03:00:36 231 人看过

1、保险受益权是综合性权利

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保险受益权,通说认为就是保险金请求权。[5]因受益人并非继承投保人地位之缘故,保险费返还请求权、责任准备金返还请求权及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享有。此外,受益人既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亦不得与保险人合意而使该保险合同消灭。而这其中“保险金请求权”显然为一经济性权利,并可与权利主体相分离(例如受益权之丧失、变更),因而,当为一财产权利。

另一方面,保险受益权并非仅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它还包括知情权,即知悉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亦即受益人享有了解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基本情况的权利,享有了解查阅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权利。此项“知情权”为受益人基于受益权主体资格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乃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之权利,为非财产权无疑。

一言以蔽之,保险受益权为一项综合性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的保险金请求权,亦有非财产权性质的知情权。

2、保险受益权是债权上请求权

以权利之作用为划分标准,可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其中,请求权为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受益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因“债权上请求权系从债权成立时当然发生”,[6]故受益权之取得时期,除保险合同另有订立外,则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若于合同成立后指定者,则自指定之时,该被指定之第三人即取得权利,并不需其作同意受益之表示。所谓不须第三人作受益之表示者,并非强制该第三人非受益不可之意,故不惟该第三人可拒绝其权利之取得,即便取得后亦允许其抛弃之。

3、保险受益权是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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