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从法律上对死刑复核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上,很多高级人民法院都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了,案件的二审合议庭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种省略,在操作中就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合。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遵循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又对死刑的使用专门增加了一个复核程序,这就好像对死刑适用了"三审"制度。从这一点来看,国家对死刑是相当重视和慎重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相当重大。
无论是从学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我都赞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高级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不统一,有松有紧的问题确实很突出,这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我们现在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慎重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了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严打"之类的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这一刑事法律。或许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相对较多,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是严格执行法律精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利于我国积累死刑案件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而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保留死刑的国家普遍遵循的方针,是时代的潮流和趋势。
赵教授同时表示,收回核准权后,最高法院还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复核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如可考虑在全国几个大区范围内设立分院,或根据需要增加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官数量等。但就现在而言,"及时果断地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是最重要的"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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