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虽然在法律范畴内受到保护,但容易滋生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等。这些衍生罪名会对社会带来不稳定风险,因此应引起重视。
高利贷并非犯罪行为,通常仅涉及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收益是在法律范畴内受到保护的。但是高利贷处于灰色空间,容易滋生犯罪,相关的衍生罪名: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贷的利息过高,需要相应的催收手段保证回款速度,法院诉讼等合法手段效率较低,于是就滋生了暴力、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非法手段,譬如聊城于欢案。
(2)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贷的放贷方大多也只是普通人,放贷资金来源多样,有些人是通过从银行等机构吸收本金赚利差,有些人是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手中吸收资金赚利差,无一例外都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不稳定风险,故而被打压。
(3)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口袋罪,放高利贷的手段欠妥,容易被刑法225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套进去。
借 贷 风 险 : 高 利 贷 的 罪 与 非 罪 界 限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上属于非法行为,其罪与非罪界限较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高利放贷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了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超过36%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贷。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的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若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或者基于正当理由无法偿还,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高利贷非罪:一是借款人无能力偿还,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或者已经尽力偿还;二是借款用途合法,不存在抽逃资金等违反公司治理结构、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行为;三是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未超过约定的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高利贷在理论上是非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借款人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因此,在判断高利贷的罪与非罪时,需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
高利贷并非犯罪行为,但存在灰色空间容易滋生犯罪。相关衍生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的约定等因素,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若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或者基于正当理由无法偿还,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高利贷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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