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遭受同一次车祸,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她的城市同学的一半。
为什么会这样呢?执法部门和交通事故责任单位都拿出了权威文件: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是在我国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惟一法定依据。
“同命不同价”与我国决心打破城乡篱笆的改革方向不相吻合,完全是城乡二元政策落后思维的延续。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否则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亵渎,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也大相违背。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令人不解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不知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但不管如何,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司法解释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理由和借口。
即使从横向比较来看,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从近几年看,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由政府决定每人赔偿至少20万元,其中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空难中的遇难乘客的赔偿过程中也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同命不同价”将公民强制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不同的“阵营”,在农村居民心中产生不平等情绪的同时,也使他们进一步质疑整个法律的公平性,进而产生对国家、对法律和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这是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看来,这种“同命不同价”规定确实该改改了,别再人为地将自己同胞分为三六九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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