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电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1:42 420 人看过

原告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渭如,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苏州方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企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武乔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望,快速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富士公司诉称,被告快速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士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该行为属快速公司对产品项目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富士公司竞争利益,违背商业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快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被告快速公司作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快速公司赔偿原告富士公司损失187475元;

4、由被告快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快速公司答辩称,1、快速公司系合资公司,合资双方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团)及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作了不竞争约定。富士公司作为江南集团关联公司,根据合资合同不得从事与快速公司竞争的业务,双方间不存在竞争关系。2、合资公司成立期间,快速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及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江南商标、商誉及江南专利(包括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转让予快速公司,涉案产品项目业绩及相关图片快速公司有权使用。3、富士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额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

富士公司前身为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3日成立,后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江南富士有限公司,2001年8月3日更名为富士公司。1996年6月至2000年5月间,富士公司先后承接并完成了厦门市政工程、深圳沃尔玛、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五项电梯工程,期间公司派员就其承接项目制作了相关照片用于业绩宣传。富士公司还拍摄了其虎丘生产车间场景用于业绩宣传。快速公司于2002年11月由江南集团与奥的斯公司合资成立。合资双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作了不竞争约定:自(合资公司)设立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除本合同条款允许外,甲方(即江南集团)及其任何关联机构(无论所谓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代理人或以其他任何身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制造、推广、销售、服务或安装与合资产品竞争的产品。富士公司作为江南集团关联公司,与快速公司签订有形资产转让协议,富士公司的母公司嘉捷公司则与快速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及商标转让协议,向快速公司转让了江南商标、商誉及江南专利。快速公司投产经营后,在其EXPRESS电梯产品营销业绩宣传中,引用了前述涉案的电梯工程项目及相关的图片资料。2003年12月11日,江南集团转让了其在嘉捷公司的股份,从而富士公司与江南集团也不再具有股权关联。富士公司在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及配件生产、销售中,对快速公司使用涉案电梯工程产品销售业绩及相关图片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诉讼中,根据原告富士公司申请,为及时维持市场有秩竞争,本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双方均意愿于友善协商解决本案之纷争,快速公司表示理解富士公司涉案诉愿,愿停止且不使用涉案厦门市政工程、深圳沃尔玛、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五个电梯项目业绩及相关图片以及虎丘生产车间图片于快速公司EXPRESS电动电梯、自动人行道等系列产品营销宣传;

二、鉴于快速公司的上述表示,富士公司亦以诚意姿态表示不再坚持其他各项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实际发生各项诉讼费用总计5960元,快速公司承诺承担50%计2980元,于民事调解书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江南富士公司,富士公司承诺承担另50%计2980元;

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关于“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2001年1月1日,乐泰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批准乐泰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并向乐泰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25元。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5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和人民日报社市场报下发中质标联字[2002]第018号《
    2023-04-24
    11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引发劳动纠纷
    原告弘发电子商贸公司诉称,乔楠(化名)原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他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向公司书面保证在调离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但其违反承诺,在离开公司不到半年时间就到该公司在国内的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工作,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帮助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提升竞争能力,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称,成达电子商贸公司与原告为同行业企业,该公司为利用原告职员掌握的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辩:被告乔楠辩称,其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原告公司的,不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况2006年自己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被告成达电子商贸
    2023-06-08
    356人看过
  • 李**与**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5年0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燕三街3号3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2761229214,系东莞市**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郭*革、钟-慧,均为**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红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朱*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峰,**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霞因与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成立,从事摄影业务
    2023-06-02
    164人看过
  • 刑事处罚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民事权益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责任有销售伪劣商品罪、行贿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及虚假广告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反不正当行为侵权提起的纠纷应当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2023-06-30
    257人看过
  • 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与苏州大东洋油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与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6-12-27当事人:吴贤良、佐久间国雄法官: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64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64号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2丁目3番13号。法定代表人佐久间国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宇,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启学,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被告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吴贤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银泉,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俊彦,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与被告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
    2023-06-07
    350人看过
  • 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姚坚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12-07当事人:姚坚晓、李森田法官: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东部标准厂房区6号标准厂房2幢1。法定代表人李森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坚晓,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身份证号330106197404302112。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
    2023-06-07
    69人看过
  • 杭州利惠医疗技术与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利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利惠医药有限公司与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南京国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11-19当事人:陈星星、吴克、王健华法官: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利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法定代表人陈星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利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中意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金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
    2023-06-07
    10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怎样防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违反诚信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例如:美国**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
    2023-06-02
    19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中的“宝洁”域名纠纷案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原告宝洁公司称,我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05年的跨国公司,注册商标为“whisper”。我公司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70个“whisper”和“whispergraphics”商标1995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获批产品为卫生巾、卫生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相应的中国商标“whisper”,获批产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拥有中国大陆商标“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舒舒宝”中国商标的专用权。p>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whisper”为标志的域名时,我们发现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注册了“whisper”的域名。通用域名格式。CN,而域名已经闲置。我们的注册商标“whisper”所标示的女性卫生巾是世界上最大的女性卫生巾品牌之一。
    2023-05-07
    113人看过
  • 知名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分析
    福建乔丹的鞋盒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知名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分析>>>【案例评析】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法律保护源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识别作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随时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其消费心理,从而刺激其消费欲望,加强该商品的品牌效应。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保护,不仅指附着在商品本体上的特有装潢,也包括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物上的特有装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负有在其商品来源的标识性文字和装潢上与他人的产品相区别、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义务,也负有不得借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因此,在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装潢的情况下,而对该商品本体的装潢或者其包装物的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或者误认的,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在先商品为
    2023-06-08
    167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徐州市西关化工厂诉徐州奇龙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12当事人:徐贵奇、单衍良法官:文号:(2006)徐民三初字第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徐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徐州市西关化工厂,住所地在徐州市新建西路小区北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贵奇,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彝广,徐州市泉山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敬安镇徐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衍良,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红,江苏徐州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来金,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敬安镇大韩口村。原告徐州市西关化工厂诉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于2006年7月12日之前停止使用奇龙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其企业名称;二、2006年7月12日之后,如果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仍然将奇龙作为其
    2023-06-07
    303人看过
  •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集团、**软件公司、**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
    2023-06-14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例子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如何收费(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6
      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解答如下: 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贵州省工商局不正当竞争案件?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8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用不正当竞争法怎么起诉不正当竞争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9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